商標侵權訴訟的侵權賠償 您的位置:首頁(yè) - 公司動(dòng)態(tài) - 訴訟仲裁 - 商標訴訟
1、賠償數額的確定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侵犯商標專(zhuān)用權的賠償數額為:
1)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
2)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kāi)支
3)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wàn)元以下的賠償。
2、賠償數額計算的具體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wèn)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賠償數額計算的具體規定為:
1)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時(shí),可以根據權利人選擇的計算方法計算賠償數額。
2)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侵權商品銷(xiāo)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該商品單位利潤無(wú)法查明的,按照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
3)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商品銷(xiāo)售減少量或者侵權商品銷(xiāo)售量與該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乘積計算。
4) 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適用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shí),應當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zhì)、期間、后果,商標的聲譽(yù),商標使用許可費的數額,商標使用許可的種類(lèi)、時(shí)間、范圍及制止侵 權行為的合理開(kāi)支等因素綜合確定。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xié)議的,應當準許。
5)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kāi)支,包括權利人或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jìn)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guān)部門(mén)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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