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法定構成要素有哪些? 您的位置:首頁(yè) - 公司動(dòng)態(tài) - 商標代理
商標的構成要素,應依法律規定,不能自由選取。我國現行商標法第8條吸收了TRIPS協(xié)定,對商標的構成作了明確規定。依此,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kāi)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1993年商標法僅承認"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這次修改將顏色以及三維標志納入商標構成要素中,擴大了保護的范圍。但是,少數國家承認的音像、氣味等等非形象商標,我國不加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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