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酒芝華士 輸了商標權官司 您的位置:首頁(yè) - 公司動(dòng)態(tài) - 惟恒優(yōu)勢
芝華士英文標識“CHIVAS REGAL”成服裝商標
擁有蘇格蘭威士忌名品芝華士的芝華士兄弟(美洲)有限公司不干了,以侵犯著(zhù)作權和英文商標是馳名商標應受保護為由,將商評委訴至一中院。據悉,法院一審維持了商評委的裁定,服裝芝華士不侵權。
2003年7月15日,浙江溫州市民溫某向中國商標局申請注冊“CHIVAS REGAL 88及圖”商標,指定在服裝等商品上使用。芝華士公司提出異議被商標局駁回。
2007年2月28日,芝華士公司向商標評審委員會(huì )提起異議復審申請。2010年7月5日,商標評審委員會(huì )作出裁定,認為芝華士商標使用在服裝、鞋、帽等商品上,能夠起到區別產(chǎn)源的作用,具備商標應有的顯著(zhù)特征,并沒(méi)有違反商標法的規定,核準注冊。為此,芝華士公司將商評委訴至一中院。
芝華士公司稱(chēng),該公司對“CHIVAS REGAL及圖”商標的圖文設計擁有著(zhù)作權,服裝芝華士商標侵犯了該公司在先著(zhù)作權。芝華士公司注冊的英文商標知名度極高,已經(jīng)構成馳名商標。服裝芝華士商標構成對該公司馳名商標的抄襲和模仿。
芝華士公司還表示,他們已經(jīng)先將“CHIVAS REGAL”標識使用在服裝等商品上,享有在先權利。服裝芝華士商標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違反誠實(shí)信用原則。請求法院撤銷(xiāo)商評委裁定并重新作出裁定。
法院審理
證據不能證明服裝搶注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芝華士公司提交的涉及“CHIVAS REGAL”商標在中國大陸宣傳、使用的證據材料,不能證明在芝華士服裝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CHIVAS REGAL”商標是公眾廣為知曉的馳名商標,并且芝華士公司沒(méi)有證據證明作品“CHIVAS REGAL 及圖”首次發(fā)表時(shí)間、創(chuàng )作完成時(shí)間早于服裝芝華士商標的申請日。不能證明芝華士公司對該作品享有在先著(zhù)作權。
芝華士公司將商標使用在該公司銷(xiāo)售人員的工作服裝上,并非市場(chǎng)上出售的商品,不能作為商標在服裝等商品上的使用,不能據此認定服裝商標是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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